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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住宣城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镇**路**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室。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童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3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3日至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邀集他人,利用手机软件“阿拉斗牛”作为平台,供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微信等平台进行结算,抽头渔利共计96740元,其中赵某某获利53648.14元、刘某某获利43091.86元。

2.2018年7月21日至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童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邀集他人,利用手机软件“当当比鸡”作为平台,供他人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微信等平台进行结算,

抽头渔利共计12103元。其中赵某某获利3935元、童某某获利8186元。

3.2018年7月19日至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6114元。

4.2018年6月8日至8月21日,被告人童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12272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14时许,被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童某某于8月29日18时许,至宣城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10时许,至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投案。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9月29日,被告人童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2019年1月21日、4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共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一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检查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单独或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124957元、刘某某涉案金额96740元、童某某涉案金额24375元,赵某某、刘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寒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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