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原司机,现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原出纳,现任**公司出纳。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村**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4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6日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司机的便利条件,取得了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刘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数十次帮助赵某某挪用公司资金1000.7821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或者个人使用。侦查机关立案前,赵某某向该公司归还了挪用的全部资金。
2018年9月14日、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分别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试用合同、离职表、社会保险代扣代缴明细表、财务管理制度、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还款明细、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并利用刘某某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构成自首,已全额退赃,建议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吴 雷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