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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山东省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9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山东省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8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伙同山东省汶上县**镇**村的刘某(另案处理)在费县**镇**村盗窃该村村民任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久力”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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