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都县**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2日晚22点许,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带着已联系好购买石子碎石厂的四台翻斗车,另租两辆装载机到商都县**镇**村后的许某某等人的**石料厂盗窃110立方石子。后将盗得的石子卖到该碎石厂,价格为19元/方,共计人民币2000元。经乌发改价认字(2019)第308号价格鉴定,被盗窃的石子的中准价格50元/方计。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向商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回赃款人民币5500元,且在本院审查期间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鉴定结论书;3.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赵占军、刘宝渊的供述与辩解;7.退赃笔录、收赃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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