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8********,汉族,小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甘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9********,汉族,初中,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9********,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甘南县**镇**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B****3的皮卡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镇**屯**场院内,盗窃徐某某家存放的玉米两车,合计2620公斤。次日,刘某某开四轮车到甘南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赃,获得赃款4034元。经鉴定,价值为3825.2元。
2020年0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B****3的皮卡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镇**屯**院内,盗窃张某甲家、佟某某家存放的玉米各一车;后三人窜至**镇**村**屯屯**树带内,盗窃张某乙家存放的玉米两车,当日合计盗窃玉米5056公斤。次日,赵某某留出在张某甲家盗窃的玉米276公斤(鉴定价值为416.76元)存放在仓库内,后赵某某驾驶皮卡车拉着马某某,刘某某开四轮车将4780斤的玉米到甘南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赃,获得赃款7360元。经鉴定,4780公斤的玉米价值为6978.8元。
2020年03月21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B****3的皮卡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镇**村**屯**院内,盗窃李某甲家存放的玉米两车、柏某某家存放的玉米一车,合计3716.75公斤。次日,赵某某留出在李某甲家盗窃的玉米316.75公斤(鉴定价值为456.12元)存放在仓库内,后刘某某和马某某将3400公斤玉米开四轮车到甘南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赃,获得赃款4964元。经鉴定,3400公斤的玉米价值为4760元。
2020年03月22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B****3的皮卡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窜至**乡**村**屯**院内,盗窃李某乙家、于某某家存放的玉米各一车,合计2600公斤。次日,刘某某和马某某开四轮车到甘南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赃,获得赃款3848元。
2020年03月23日夜间,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B****3的皮卡车伙同刘某某窜至**乡**村**屯**院内,盗窃黄某某家、樊某某家存放的玉米各一车,共计2580公斤。次日,刘某某开四轮车到甘南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销赃,获得赃款3844元。经鉴定,价值为3663.6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盗窃的玉米鉴定价值为23792.48元,马某某盗窃的玉米鉴定价值为16303.68元。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卖赃款24050及未销赃的玉米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是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认罪认罚承诺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崔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全部退赃,酌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有前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赵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多次盗窃,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二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