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第**组,暂住榆次区**学院**期**号楼**单元。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权文,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镇青**村**区**号,住榆次区**学院**期**号楼**单元。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共同租住在榆次区**二期**号楼**单元**室,以“**” 、“宝贝**”、“守护**”、“温柔**”等微信名通过QQ和微信在上百个群中每天发布网络刷单信息,以每单返还5-10元为诱饵,让被害人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刷单,刷单第一次后赵某某给受害人只发5-10元的好处费,不返还刷单本金,诱骗对方继续加大刷单的金额,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赵某某、刘某某将其拉黑删除好友。经榆次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进行勘验取证,查明二被告人共在微信群和微信好友聊天中发布诈骗广告的条数为5362条。
2019年5月25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贵州清镇市**乡**村**家中,被微信名为“温柔**”的人要求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刷单,被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4、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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