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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澧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非法持有毒品,分别于2014年6月7日、2017年8月20日、2019年4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临澧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五日;因犯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澧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饮酒后来到位于澧县**街道**巷的“**寄卖行”,向老板浦某某询问是否有小姐提供卖淫服务,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向某某先动手砸碎玻璃烟灰缸,被告人赵某某则店内桌椅将掀翻。尔后,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刘某某欲上前制止赵某某、向某某时,被二被告人拳打脚踢,待刘某某起身后,被告人赵某某又继续用脚踢被害人刘某某。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跟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小腿皮肤裂创,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蒲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桂娟

检察官助理刘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量刑建议书》二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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