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区**网咖将被害人丁某甲的一部华为9X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45元。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网吧将被害人阳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在盘州市**街道**大道**牛肉馆将被害人丁某乙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8元。
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陆某某、丁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甲、阳某某、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19]420号、钟价认字(2019)第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燕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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