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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吕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高中文化,郑州**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院**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88*******8,汉族,大专文化,郑州**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顶山市,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村**路**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住山西省临猗县**村**组。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小区**栋。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街**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村**社。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住山西省阳泉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郑州**网络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院**号楼**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2********,汉族,大学文化,郑州**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3********,汉族,大专文化,郑州**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住河南省潢川县**院家属区**栋**楼。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0********,汉族,大学文化,郑州**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2********,汉族,大专文化,惠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街**路**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史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崔某某、由某某、武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1日,**(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取得**《**西游》游戏软件(简称《**西游》)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丁(另案处理)共同出资23万元,委托郑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模仿《**西游》制作一款名为“**西游”(后更名为“**手游”)的私服网络游戏,被告人吕某某负责该游戏的制作,并于2019年1月完成。为运营《**西游》的私服游戏“**手游”,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丁登记成立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李某丁担任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先后租赁郑州市二七区郑通路升龙国际大厦8栋租赁了908房、815房作为办公地点。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技术主管,雇佣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担任技术员,负责为“**手游”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游戏进行维护,同时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乙租赁服务器,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供违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玩家充值资金结算。为推广“**手游”,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联系发展了被告人史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崔某某、由某某、武某某等人为游戏代理,赵某某收取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代理费,上述代理可分得玩家充值金额的50%-70%。截至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及玩家累计充值7953638元,被告人史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2116949元,分得提成1270711.5元;被告人潘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1807031元,分得提成11235587.15元;被告人李某甲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572376元,分得提成453638.22元;被告人姚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467491元,分得提成395123元;被告人崔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362979元,分得提成287796.13元;被告人由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263808元,分得提成205686.95元;被告人武某某发展的下线玩家累计充值118327元,分得提成85214.66元。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10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获利36500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11500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利5400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累计结算资金334940元,非法获利9043元。

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过程中通过远程勘查和现场勘查等方法依法扣押提取固定了“**手游”相关电子数据。经鉴定,“**手游”游戏与《**西游》游戏具有实质同一性,且“**手游”对《**西游》对应的部分存在复制行为。“**手游”远程勘查与“**手游”现场勘查所提取的电子文件完全相同。“**手游”所有代理商下的用户充值累计85202条,充值金额累计和为7953638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乙(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滕州市看守所至2019年6月21日)、史某某、潘某某(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2019年6月21日)、由某某、武某某、李某甲(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滕州市看守所至2019年6月20日)、崔某某、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吕某某104000元,曹某某25000元,孙某某36500元,王某某20000元,张某甲11500元,李某乙5400元,黄某某30000元,史某某350000元,潘某某400000元,由某某210000元,李某甲180000元,武某某90000元,崔某某127800元,姚某某40000元,河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0000元,赵某某39800元,赵某丙豫A90YR0奥迪A4白色轿车1台。冻结史某某建行账户存款216073.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电信业务使用协议、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流水明细、游戏后台数据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李某戊、邵某某、李某己、闫某某、刘伟、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史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崔某某、由某某、武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史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崔某某、由某某、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武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均部分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史某某、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李某甲、姚某某、崔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由某某、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现暂存于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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