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吕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村,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区**村,农民。2018年2月2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6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高某某雇用王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工人高某甲负责加工,在平山县平山镇南西焦村村南齐某某的核桃园内非法加工熬制动物油。齐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非法加工熬制动物油为其提供场地。该非法炼油点共两股,赵某某占股二分之一,高某某、吕某某两人占股二分之一。至案发,共加工提炼了14车动物毛皮下脚料,每车收取8000元加工费,共收加工费112000元。该非法炼油点将产生的废渣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入现场渗坑内,没有采取环保防护措施。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渗坑内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PH值)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赵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现场照片;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高某甲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