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6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甘肃省高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 (QQ号:1518662****,昵称:诚信赢天下等)等工具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将此类公民信息倒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其中从卖家龚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5万余条用于出售。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 (QQ号:51748****,昵称为一个表情符号)等工具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将此类公民信息倒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其中从卖家龚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6万余条用于出售。
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
2.证人龚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娅莉
检察官助理:潘雅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扣押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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