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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周某某容留卖淫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0********,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层**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19年11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86********,满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层**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19年11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租用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报喜鸟对面鄂尔多斯楼上***民房,并招募卖淫女孟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联系上嫖客王某某,商谈好嫖资200元,王某某来到租住房屋处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到嫖客陈某某,商谈好嫖资300元钱,在被告人周某某的陪同下,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将卖淫女张某某送到辽阳市白塔区某某酒店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到嫖客刘某某,商谈好嫖资200元,后刘某某来到租住房屋处与卖淫女孟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詹某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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