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2000********,瑶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3时许,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陌陌”聊天,以提供性服务为幌子,将被害人马某某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房。待马某某在卫生间洗澡之机,李某乙开门让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李某甲(另案处理)进入房间,之后赵某某持扳手、周某某持水果刀,并由李某甲负责拍视频,共同对被害人马某某以恐吓殴打的方式实施抢劫,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40元给周某某。之后赵某某在酒店大厅被工作人员抓获,同日5时许,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向被害人马某某给予经济补偿,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付款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汪某某、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赵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