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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周某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白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平原县**镇**坊村**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小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现住平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平原县**乡**村**号,现住平原县开发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现住平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化名“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平原县**镇**坊村**号,现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孟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日改变管辖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6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孟某某长期信奉“全能神”邪教并积极进行邪教活动。其中,李某甲在“全能神”邪教中担任小区事务长;周某某在“全能神”邪教中担任小区事务,其与李某乙位于平原县阳光**小区的租住屋系“全能神”邪教成员的聚会点,周某某、李某乙与李某甲等人长期在此聚会,并传播邪教宣传品;赵某某在“全能神”邪教中负责打字,其间共为“全能神”邪教转化内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40个;孟某某在“全能神”邪教中担任跑路职务。

2018年10月20日,平原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位于平原县外贸北货场的租住屋内查获大量有关“全能神”书籍、内存卡、硬盘等邪教资料。经认定,查获的书籍类2本、刊物类9册及移动硬盘中的332个视频、254篇文章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同日,对周某某和李某乙位于平原县**小区的租住屋进行搜查,发现李某甲正在给李某乙拷贝“全能神”资料,并查获大量有关“全能神”书籍、内存卡、见证文章等邪教资料。经认定,查获的书籍类7本、刊物类243册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其中,243本刊物系李某甲分多次带至周某某与李某乙家中。同日,在孟某某位于平原县经济开发区**村的租住屋内查获大量有关“全能神”书籍、纸条等邪教资料。经认定,查获的书籍类1本、刊物类71册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能神”邪教书籍、内存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所作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孟某某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仍进行邪教活动,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毅

付磊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孟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8册,补充材料1宗,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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