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工地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工地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楼盘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对面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甲行至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璟瑞府售楼部旁时看见其妻子周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在路边闲聊,后赵某某回到路边自己驾驶的汽车驾驶室内,陈某甲行至赵某某车辆的驾驶室旁与赵某某理论,并殴打赵某某致其受伤。随即赵某某启动车辆,甩开陈某甲并在公路上绕行一圈后驾车撞倒陈某甲,后赵某某再次驾车绕行一圈后撞向陈某甲,陈某甲闪开后,赵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陈某甲坐在路边花台休息。赵某某离开现场后,电话邀约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三人帮其殴打陈某甲。10分钟后,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行至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璟瑞府售楼部旁,赵某某持木棒,周某某持扳手与陈某某、曾某某一起对坐在路边花台的陈某甲实施了殴打,致陈某甲受伤。
案发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赵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甲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08698****、1508656****、1898595****、1878102****。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4份。
2.卷宗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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