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30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销售为目的,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商议后,共同在东明县三春集镇一带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等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共计18公斤。案发后,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扣壁虎共计2.7公斤(637只),其他均已被其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壁虎均属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壁虎尸体637只;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搜查、辨认笔录:搜查赵某某、杨某某住所笔录、被告人赵某某辨认杨某某笔录;7.电子数据:在被告人赵某某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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