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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周某甲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5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4231950********,户籍地衡山县**镇**路**号,现住址**衡山县**镇**路**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4231982********,户籍地**及住址地衡山县**镇**路**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衡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丁(已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和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均为衡山县开云镇**社区居民民。赵某某于2002年至今担任**社区二组组长。2016年以来,赵某某、周某丁、周某甲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阻工、滋扰等方法,强拿硬要承包本地建设施工、装修单位的钱财。同时,赵某某、周某丁等人还强行插手当地群众白事操办,安插人员进行帮工,排挤外来人员形成垄断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赵某某、周某丁为首要分子,周某甲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彭某某承建了衡山县**医院围墙工程。赵某某、周某丁伙同周某甲等人,以应由本地人做为由两次到工地阻工,强行索要彭某某8800元。所得赃款由赵某某、周某丁、周某甲等人瓜分。

2、2017年下半年,衡山县开云镇**路**营业厅重新装修期间,赵某某、周某丁召集周某甲等人,以应由本地人做为由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滋扰半月。衡山县**局被迫给了赵某某、周某丁等人2000元。所得赃款由赵某某、周某丁、周某甲等人瓜分。

3、2017年9月,衡山县开云镇**路**银行衡山支行重新装修期间,赵某某、周某丁召集多人,以应由本地人做为由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滋扰,强行索要承包人李某某5000元。所得赃款由赵某某、周某丁等人瓜分。

4、2017年9月,衡山县开云镇开云北路**服装店装修期间,赵某某、周某丁召集多人,以应由本地人做为由,多次到店内采取威胁、断电、砸大理石等方式阻工、滋扰,强行索要服装店老板王某乙3000元。所得赃款由赵某某、周某丁等人瓜分。

5、2017年9月,赵某丙父亲去世,赵某丙联系护工李某某帮忙擦拭遗体。赵某某、周某丁纠集张某某、罗某某、赵某丁、宾某某等人赶到赵某丙家。周某丁提出也要擦拭遗体,并质问李某某为何抢生意,双方发生争吵,周某丁还打了李某某肩膀一拳。赵某丙被迫给了周某丁、赵某某等人1000元和一条精白沙香烟。周某丁、赵某某等人当场将钱和烟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的供述: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谭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赵某丙赵某某的陈述;4、财务入账记录等书证。

二、强迫交易罪

2016年8月,李某乙在衡山县**医院病逝,赵某某、周某丁提出要来擦拭遗体。李某乙家属左某某表示死者为女性,拒绝帮工。李某乙火化后,赵某某、周某丁又强行提出丧事必须由二人组织的当地人帮工,拒绝帮工也要收钱。左某某被迫同意赵某某、周某丁等人来帮工。赵某某、周某丁表示会安排八人帮工,但每天仅来四人,实际做事的只有一人帮忙放炮。赵某某、周某丁依旧收取八人的工钱,共得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丁纠集周某甲等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强拿硬要财物价值198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甲强二次拿硬要金额为10800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周某丁纠集多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赵某某系首要分子,其还犯有数罪,对被告人赵某某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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