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0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宾馆**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2009年8月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宾馆**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2001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于200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公馆**房间(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广场**大厦**楼**旅店**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2018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志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2018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曲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乙、徐某某、范某某、陈奥、王志伟、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组织联系被告人周某甲、毕某某、曲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等地通过代办公司以虚假经营地址注册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后,由被告人赵某某对外出售,从中牟利。被告人周某甲发现商机后,组织被告人毕某某、范某某等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某、周某乙在潘超(另案处理)领导下,由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奥、王志伟、王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行为,出售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从中谋取利益。
被告人赵某某收取被告人周某甲、毕某某、曲某某、徐某某共计46家公司手续(包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等),随后高价出售,获利6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甲以自己身份注册10家公司,公司手续全部交给了被告人赵某某,收取被告人毕某某、范某某共计8家公司手续用于出售。被告人毕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10家公司,其中8 家公司手续交给了被告人赵某某,1家公司手续交给被告人周某甲,1家公司手续未卖出。被告人范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7家公司,公司手续全部交给了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曲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16家公司,变更过1家公司的法人,17家公司的手续全部交给了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10家公司,变更过1家公司的法人,11家公司的手续全部交给了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的身份注册3家公司,并收取被告人王志伟、王某某等人以虚假经营地址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对外出售。被告人周某乙未注册公司,负责收取、出售被告人王志伟、王某某等人以虚假经营地址注册公司的手续,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卡收取其本人和被告人刘某某出售公司手续的获利款项。被告人陈奥以自己名义注册4家公司,全部交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志伟以自己名义注册3家公司,全部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和周某乙。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3家公司,全部交给了被告人刘某某。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奥抓获,在被告人陈奥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查询明细、注册公司明细、企业机读资料、前科材料、基本人员信息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曲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乙、徐某某、范某某、陈奥、王志伟、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曲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乙、徐某某、范某某、陈奥、王志伟、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奥、王志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曲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乙、徐某某、范某某、陈奥、王志伟、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冬冬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曲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乙、范某某、陈奥、王志伟、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及侦查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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