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在临渭区**镇政府担任会计兼出纳,系镇政府临聘人员。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3月24日被执行拘留,4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3月24日被执行拘留,4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至12月份,赵某某在被聘用担任临渭区某某镇政府会计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期间,其男友唐某以网络投资做生意、赌博为由,唆使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取现、转账、坐支现金等方式,从某某镇政府农财服务中心零余额账户、延伸账户及收取的村卫生费中,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334019.3元。其中1195900元由赵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等方式交给唐某及其指定收款人,唐某将该款项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剩余138119.3元赵某某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男友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唐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仓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