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现住陇南市武都区**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0422198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镇**出租房。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白银区**商场门前,因牟某某酒后与“**”商店老板唐某甲(唐某某亲戚)发生争执,遂让**商场保安人员郭某某、张某某(后二人已判处刑罚)前来处置。后郭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与牟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对牟某某进行殴打,致牟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牟某某脾破裂、脾包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牟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康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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