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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喻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7〕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蔑哩,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0********,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务农,家住靖安县**镇**宿舍**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大眼里,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4********,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务农,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撤销缓刑羁押。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路石的,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4********,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务农,家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至**镇**村赵家国家中盗窃了13根2米长的杉原木,获得赃款1040元,赵某某分得700元,喻某某分得340元。

2.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以工资200元请被告人罗某某带路至中源乡垴上村墙外组大杞山林场的货场偷窃30根3米长的杉原木。经鉴定,价格为1914元。

被告人喻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仁首派出所主动投案;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中源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手锯、车辆等物证;2、木竹采运承包合同、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现场辨认、检查笔录;4、靖价认定【2017】41号价格认定鉴定意见书;5、证人赵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杉原木,其中赵某某、喻某某参与二次,财物价值2954元;罗某某参与一次,财物价值1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罗某某是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盗窃罪,应当撤销缓刑,同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华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喻某某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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