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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姚某甲等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二手车店面经营者,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10年4月20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市场**组**。2020年1月22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二手车店面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寿县**乡**村**队,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庄**村**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09年5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经合谋,采用在麻将“牛牛”赌博中作弊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经合谋,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95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姚某甲、王某某、桑某某经合谋,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15000元。

2020年1月21日、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桑某某采用在麻将“牛牛”赌博中作弊的方法,骗取其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转账情况、工作情况予以印证。

2.被害人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4.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劣迹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六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莹

检察官助理:汪伦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桑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赵某某1305200****;桑某某1316289****;王某某1599076****;姚某甲1732101****;熊某某1381771****;姚某乙1376154****)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听取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_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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