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姜某某经预谋后,由姜某某驾驶轿车载着赵某某从高碑店行至易县,2019年11月11日凌晨,姜某某停车等候,赵某某撬锁进入易县步行街附近多家店铺实施盗窃,盗窃**理发店6000元现金左右;盗窃**大盘鸡店内现金200元左右;盗窃**理发店(**店)现金800元左右;盗窃**服装店现金100元左右和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1000元);盗窃**服装店现金1500元左右,衣服四件(被害人陈述价值480元);盗窃**服装店零钱(数额不详);盗窃**水果店现金350元左右;撬锁进入**理发店(**店),未盗得财物。
2、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姜某某经预谋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姜某某到易县,姜某某在路边车内等候,赵某某撬锁进入易县长安路附近门店实施盗窃,盗窃**小吃店零钱100多元;盗窃**快餐店零钱100多元,香烟两盒;盗窃**超市香烟一箱(经鉴定,价值4687元);盗窃**香果店现金10余元;进入丰硕鲜果店,未盗得财物。
3、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姜某某经预谋后,驾车至易县**景区门店实施盗窃,因被人发现,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现羁押在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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