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姜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药品,后加价卖出。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其丈夫姜某某联系卖家并售卖药品。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使用手机微信联系卖家售卖药品,并收取购药款,由赵某某负责发货,二人向刘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37487元,向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163523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樊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70996元,向邱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59255元,向谷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27031元。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租住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的住处将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查获,并在其住处起获药品19种,在被告人赵庆玲驾驶的车内起获药品27种,在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仓库中起获药品84种,经评估,上述起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115593.09元。

1.物证:手机、药品、账本、药品记账单、涉案钱款;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关于药品真伪协查的复函、姜某某铁路售票信息、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谷某某刘某某樊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二份、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民警搜查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住处及租用仓库的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人张某甲樊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搜查赵某某持有药品的搜查录像,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及证人樊某某邱某某的手机恢复数据信息;8.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永定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园

检察官助理:刘  淼

张冬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光盘陆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