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住兴仁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住兴仁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入户盗窃),于2020年9月29日被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孙某某至兴仁市**湖街道办事处********城***栋*楼,进入被害人龙某乙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将龙某乙放在床边木板上的一件衣服口袋内的230元现金窃走,后逃离现场。之后,赵某某分得赃款12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赵某某、孙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舜寓
检察官助理 田学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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