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8********,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长葛市**镇**村**组,现住址长葛市**镇**村廉租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于2020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7月6日经长葛市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2016年3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安某某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31日上午11日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长葛市**镇**村廉租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将被告人赵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96张百元版假币搜出,后民警将假币上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长葛支行。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将从他处得到的4300元假币存放家中。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安某某因在建安区**街集市上使用假币,被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的8张百元版假币、2张贰拾元版假币,后民警又到其位于建安区**乡**庄**组的家中搜查出5张百元版假币,后民警将1340元假币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分理处;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长葛市**镇一集市上使用1张百元版假币在高某某的摊位上购买杏;2020年05月31日,被告人安某某因在长葛市**镇一集市使用假币,被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张百元版假币,后民警又到其家中搜查出22张百元版假币, 2张五十元版假币,后民警将2900元假币上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长葛支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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