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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司机,住郓城县**屯**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市**人,住济宁市**区**镇**村**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轿车,沿254省道(新****)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野县272公里+600米处,由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南向北偏东行驶的被害人单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在道路东半幅路中间道路上相撞,致被害人单某某摔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南向北行驶此处,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及未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辗轧摔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单某某,造成被害人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多脏器破裂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检察官王丹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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