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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4211986********大学本科毕业,籍贯:河南省宝丰县,住址:河南宝丰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271994********,大学专科毕业,籍贯:河南省宜阳县,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8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6年沾染赌博的不良习惯,逐渐产生自己建立赌博网站的想法,2019年3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搭建了三个“乐购”手游赌博网站,并购买以徐某某身份办理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0********)用于赌博网站经营,2019年3月至案发,该银行卡交易流水中25.55万元转给梁某某,赵某某称让该梁归还其银行卡借款。赵某某为吸引他人参赌,伪装成年轻女子,以异性交友为手段,引诱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雇用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手段引诱他人参赌,赵某某将部分赌客交给宋某某维护。赵某某以发工资和提成的名义给宋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在赵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提供帮助并取得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为主犯,被告人宋某某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秋丽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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