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向阳区,住鹤岗市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2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官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鹤岗市南山区,住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侦查终结,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赵某某、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6日、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5月27日20时许,吸毒人员关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款人民币800元。随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官某某,并微信转款人民币800元购得一包约0.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在鹤岗市工农区成龙小区六大厨饭店门前将冰毒交给关某某。
2. 2018年6月8日13时许,吸毒人员关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款人民币800元。随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官某某,并微信转款人民币700元购得一包约0.4克冰毒后,在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11栋4单元楼下将冰毒交给关某某。
3. 2018年6月21日14时许,吸毒人员关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款人民币700元。随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官某某,并微信转款人民币700元购得一包约0.4克冰毒后,在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11栋4单元楼下将冰毒交给关某某。
4. 2018年11月27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鹤岗市南山区零公里加油站进行交易。赵某某来到鹤岗市南山区零公里加油站后将一包0.741克冰毒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由于李某某所带现金不足,李某某给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欠赵某某毒资人民币100元。后李某某将冰毒交给公安机关。
5. 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11栋4单元楼下将一包约0.7克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关某某。
6. 2018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鹤岗市南山区善水汇洗浴门前将一包约0.4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于某某。
7. 2018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官某某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将一包约0.4克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于某某。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犯罪5起,共贩卖冰毒约2.6克;被告人官某某实施犯罪5起,共贩卖冰毒约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冰毒0.741克照片、手机3部;
2.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 证人关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6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赵某某、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在鹤岗市工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官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在鹤岗市南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荣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鹤岗市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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