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住长安区**街办**村**巷**号,无业。2015年、2016年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和长安分局两次强制戒毒;2004年因盗窃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再次因盗窃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居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居民小区,无业。2007年、 2014年、2016年因吸毒被洛南县公安局分别强制戒毒半年和2年;2001年因敲诈勒索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8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采用直销的方式将购买来的海洛因以贩养吸,并伙同居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已判刑)、赵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等人。2019年9月24日晚,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村租住房内将正在包装海洛因毒品的赵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毒品9.53克。经鉴定,扣押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称重记录、微信支付明细、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法律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居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系主犯,居某某系从犯;赵某某、居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赵某某系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居某某犯罪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涛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居某某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被告人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3册。
4.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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