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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屠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屠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以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招募员工,公司的实际业务是帮人催收欠款,公司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较为固定,张某某为主要负责人,其接收委托人的催收欠款委托并指派催收任务;郭某某、韩某某是对外催收负责人;下设三个对外催收小组,由郭某某及韩某某管理,一组组长为赵某某,其组员有孙某某、屠某某等人。

1、2017年9月7日,张某某接受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二中教师赵某甲的委托,对武川县金山角的仝某某进行催收。张某某指派郭某某与韩某某两人带队,带领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前往武川县与赵某甲碰面,后由赵某甲领着去了武川县金山角仝某某的饲料厂,在饲料厂里,赵某甲领着***(公司名称)的催收人员与仝某某当场核对了欠款账目,并告知了仝某某将这笔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催收,核对完账目后赵某甲离开,之后郭某某就安排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开始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还钱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安排赵某某、屠某某等人寸步不离的跟随仝某某直至其还钱,郭某某安排完这些后就与韩某某返回了呼市。在此期间该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聚众造势,多次辱骂、恐吓等方式滋扰仝某某,并影响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

2、2017年9月7日,张某某接受了赵某甲对乔某某索要欠款的委托,同样由郭某某、韩某某带队,率领众人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前往武川县与赵某甲碰面,后由赵某甲领着一起去了武川县工商二所院内乔某某的办公室,在乔某某的办公室里,赵某甲领着***的催收人员与乔某某当场核对了欠款账目,并告知了乔某某将这笔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催收,核对完账目后赵某甲离开,之后郭某某就安排赵某某、屠某某等人开始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还钱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并安排孙某甲、朝某某寸步不离的跟随乔某某直至其还钱,之后郭某某就与韩某某、赵某某、屠某某等人一起离开,孙某甲跟随乔某某前往呼和浩特新城区电建小区找一个叫杨某某的朋友借钱,最后乔某某用杨某某的一辆水泥罐车以16万元钱的价格顶账给了赵某甲,***公司的催收人员才离开。

在赵某甲委托***公司的这两起催收过程中,***公司帮其催收回物品(水泥罐车)及现金共计20万元钱,***公司收取了赵某甲4万元钱的催收费用,至此上述两起催收完结。

3、2017年10月份,张某某接受了仓某某的委托,对武川县于某某进行催收欠款,张某某指派朝某某(另案处理)领屠某某等人进行此次催收。仓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观音庙附近约于某某见面后,告知于某某已将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帮其催收,说完后仓某某就离开了,之后就由张某某指派朝某某领着屠某某等人跟着于某某一起返回了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酒店,在酒店门口屠某某等人实施了穿着统一制服(黑蓝色马甲,背后写有“催收”字样)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的行为,向于某某索要了7000元钱的费用及价值3000元钱的酒,并告知于某某将这笔钱算在归还仓某某的欠款中,至此此次催收完结。在此期间该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聚众造势,多次辱骂、恐吓等方式滋扰于某某,并影响酒店生意及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

4、2017年10月份,张某某接受了姚某某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李某某进行催收欠款,这笔催收单由郭某某全权负责,出动的催收人员有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在对李某某催收期间实施了穿着统一制服(黑蓝色马甲,背后写有“催收”字样)聚众造势,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等滋扰行为,影响了店内正常营业及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后因李某某多次报警,且李某某并非欠款人,郭某某才让公司的催收人员离开,此次催收完结,该公司未帮委托人催收回欠款。

5、2017年9月份,张某某接受了马某某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霍寨村李某甲催收欠款,张某某指派郭某某与韩某某两人带队,领着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和委托人马某某一起前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霍翟村对欠款人刘某某的哥哥李某甲(欠款担保人)进行催收,在此次催收中以上人员采用了拉横幅(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长期跟随、辱骂等方式滋扰李某甲,因高音喇叭音量过高周围邻居也多次因扰民报警,在郭某某等人对李某甲催收第三天时,李某甲因遭恐吓,导致心脏病发,后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院,在李某甲住院观察期间赵某某等人依然跟随李某甲寸步不离,李某甲不堪滋扰又再次报警,在警察询问赵某某等人的时候,李某甲才借机逃走。事后因李某甲是保人并且确实无力偿还欠款,且多次报警,张某某才让公司的催收人员离开,此次催收完结,该公司未能帮委托人催收回欠款。

6、2017年11月份,张某某接受了李某乙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的徐某某催收欠款,委托人李某乙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门口与被催收人徐某某核对完欠款账目后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开始对徐某某进了催收,在此次催收中以上人员采用了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长期跟随、辱骂等方式滋扰徐某某,催收的第二天,徐某某答应归还李某乙欠款,并在呼和浩特市三创公司签写了还款保证书,还款保证书到期后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又找到了徐某某让其归还欠款,徐某某仍无力偿还,郭某某等人便对担保人樊某某进行了催收,仍采用长期跟随、播放高音喇叭等手段,后徐某某筹到了10万元钱,交给了郭某某,至此此次催收完结。

张某某、郭某某、韩某某以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纠集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等人,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催讨欠款,并收取佣金,严重扰乱了欠款人及相关人员正常的工作、生活,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较为固定,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实施多次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被告人屠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在张某某的纠集下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讨要债务,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罪中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赵某某、屠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屠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军

检察员:王晓蒙

202011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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