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大街,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岑某某和赵某某伙同邓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8日盗窃分别在武城街盗窃三轮挎斗摩托车一辆、黑色趴赛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岑某某、石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张家口市万全怡馨家园小区盗窃了白色趴赛摩托车一辆、红色趴赛摩托车一辆。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价认【2019】130号”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岑某某等人盗窃车辆总价值301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文件、物品清单;
6.提取笔录;指认赃物及案发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候增玉
代理检察员:董 琪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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