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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崔士锦等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崔士锦,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士锦、赵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9日和2019年5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3月7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月20日和2019年4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崔士锦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受吴某某(已判决)邀约,来到吴某某租赁的河北省三河市**镇**路**城**号**单元**室的窝点,通过以下方式对被姚某某等被害人实施诈骗:吴某某安装显示区号为“010”的网络电话,低价购买“雨生红球藻压片糖果”、“蛹虫草人参片”、“仁合胰宝”等多种所谓的“保健品”,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得的被害人的电话号码等信息,由吴某某、崔士锦和孟某某(已判决)分别使用网络电话,联系其获得的名单上的包括重庆市渝北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云南省昆明市、广东省、深圳特区、广西省桂林市等地的被害人(含部分老年人),各自虚构其系北京健康管理中心营养师、保健品公司指导老师等身份,隐瞒前述物品不具有药用疗效的事实,夸大前述物品的药效、治疗范围,以购买其产品达到一定数额可获医保补贴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高价将其购买的“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并由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物流公司包装后代为发送至**快递等快递公司,以代收货款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诈骗被害人钱财,且共同分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崔士锦和石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受吴某某邀约,先后在河北省三河市**镇**路**城**号楼**单元**室、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室、三河市**镇**路**城**号楼**单元**室,采取前述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且共同分赃。其间,崔士锦负责电话推销,赵某某提供部分被害人信息和电话推销。

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孟某某的邀约,和马某某(已判决)在山东省阳谷县**小区**楼,采取前述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同分赃。其间,马某某负责打电话推销。

经公安机关查证,截止案发,被告人崔士锦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计人民币846421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计人民币4479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计人民币87990元。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崔士锦被公安机关捉获。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发案、立案、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物流单据、电脑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函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孟某某、石某某、蔡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房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士锦、赵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司法鉴定书;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士锦、赵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崔士锦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某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士锦、马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士锦、赵某某、马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111****(崔士锦),1396572****(赵某某),1339635****(马某某)。

2.案卷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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