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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崔某某盗窃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号,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5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庄村***号,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4315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112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5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81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8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共谋盗窃电动车。当晚2353分许,赵某某、崔某某在本区金融港广场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黑白相间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于202051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13元。

2020515日,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销售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已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贤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对案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之立

检察官助理:齐  超

2020928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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