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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崔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宿州市桥区**栋**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楼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宿州市**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道**栋**室。被告人化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道**室。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明光市人,住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日因患有****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刘某甲、化某某、刘某乙、彭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2日、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25日、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0日、7月31日,本案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武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宿州桥区**关办事处家乐福超市门口买卷馍时,两人因排队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武某某电话告诉其男友被告人赵某某称被人欺负,让赵某某带人过来,被告人赵某某接过电话后随即带被告人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王某某见武某某喊人过来,遂通过电话联系毛某某(另案处理)并让其带人过来打架,毛某某带张某某、耀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见面后即相互进行殴斗,互殴中造成毛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毛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为轻微伤;崔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的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于2018年11月16日在宿州市汴河路和东昌路东南角附近被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主动到南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到埇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纠集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燕

检察员  李琦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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