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乐陵市**宿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德州市德城区**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李某(另案处理)从毛里塔尼亚带回四只苏卡达陆龟,后送给被告人崔某某两只。2020年3月12日,崔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受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并告知其苏卡达陆龟是受保护的。同年4月28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两只苏卡达陆龟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某。同年6月10日,程某某在百度贴吧“库奇蒙吧”发布出售两只苏卡达陆龟的信息。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上述苏卡达陆龟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陆龟科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
2020年7月3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程某某处依法扣押上述两只苏卡达陆龟,7月17日,将其移送至***文化旅游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邹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邹平市**镇**村程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2020年8月10日、10月28日,邹平市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到德州市乐陵市公安局铁营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常住人口详细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于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乐陵市**宿舍;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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