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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崔某某等3人)(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1********,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维**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村尾的**客商店、朴**商店、好**生活超市、**宜生活超市、芙**盛便利店门口投放夹烟机开设赌场,消费者投入硬币夹中香烟后可以选择要香烟或者与香烟等值的现金人民币。经统计,被告人赵某某赌资数额累计约18000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佛山市**村尾的维**店投放两台夹烟机,平时由张某某负责兑换硬币和现金后与崔某某交收赌资,张某某每月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00元至800元。经统计,三人在该店的赌资数额累计159350元。

2020年8月1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道**街**号**房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2020年9月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路**号**市场附近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高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健铭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赵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180000元,崔某某、张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159350元,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方涛

                         检察官助理:温晓敏

                         20201215                                    

附:1.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

中心街1巷1号,联系电话:1827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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