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现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钢铁厂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闲聊***上建立赌博聊天群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管理该群,被告人赵某某招揽赌客进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进入“明星麻将”***其建立的“亲友圈”中进行打麻将赌博,赌局结束后,赌客在赌博聊天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客垫付赌资、催账,并从大赢家处收取5元人民币台费非法牟利,所获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花用。经查,该赌博聊天群内人数共计500余人,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东风麻将”***开设“俱乐部”,并将其赌博聊天群内的赌客拉入该“俱乐部”进行打麻将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客充值上分、赌资提现,被告人赵某某从中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
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叶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赌客,其经邀请加入闲聊***上一赌博聊天群,群主被告人赵某某在该群内发布赌博规则,并组织其进入“明星麻将”***中的“亲友圈”打麻将赌博,结束后赌客回到该群内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每局向大赢家赌客收取5元人民币台费,后闲聊***被关停,被告人赵某某再次组织其进入“东风麻将”***“俱乐部”打麻将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通过收取收取台费方式牟利的事实。
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提供的闲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若干,证明其在由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二人组织的“明星麻将”、“东风麻将”***上进行赌博活动后在闲聊及微信***上以红包方式结算赌资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二张,证明公安机关调取闲聊***内由被告人赵某某创建的群信息、群成员信息、群聊天记录以及群内交易流水等数据的事实。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搬迁说明,证明该网络游戏公司实际经营地已于2020年1月7日搬迁至本市普陀区的事实。
6.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证明叶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若干,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无前科。
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闲聊***上建立赌博聊天群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管理该群,被告人赵某某招揽赌客进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进入“明星麻将”***其建立的“亲友圈”中进行打麻将赌博,赌局结束后,赌客在赌博聊天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客垫付赌资、催账,并从大赢家处收取5元人民币台费,直至2019年12月闲聊***被关停,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在“东风麻将”***开设“俱乐部”,并将原赌博聊天群内的赌客拉入该“俱乐部”进行打麻将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客充值上分、赌资提现,被告人赵某某从中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灿
检察官助理桂文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七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赵某某的律师电话1316708****;张某某的法援律师电话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