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弄***楼。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现场操盘,供王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人(均另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二名被告人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并予以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赵某某住处查获电脑主机一台并予以扣押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因为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并接受他人投注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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