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现住阿巴嘎旗**镇**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因非法狩猎罪被内蒙古化德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4********,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现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4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2019年8月11日第一次退查重报;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查重报;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8年5月23日骑摩托车将所收购的80只百灵鸟幼鸟运至距锡林浩特市20仅公里处的一个桥下涵洞,被告人张某某开着自己的蒙H*****捷达轿车到此处接百灵鸟幼鸟,交易价格80元每只,被告人张某某于5月23日、5月24日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向赵某某转帐3520元、2880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将所收购的95只百灵鸟幼鸟运至第一次交易地点卖给张某某,交易价格80元每只,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帐4660元,尚欠3000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开着自己的车到阿巴嘎旗**镇**小区赵某某家楼下接百灵鸟幼鸟53只。张某某通过微信转帐6080元和64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将35只百灵鸟幼鸟运到第一交易地点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帐2550元;
2018年5月31日早晨,赵某某以230元的价格雇用杨富贵的出租车将106只百灵鸟幼鸟运至锡市**大酒店附近,在**小区一车库门前卖给张某某;张某某两次为赵某某微信转帐6840元。
2018年5月31日中午赵某某再次雇用杨某某的出租车将76只百灵鸟幼鸟送到锡林浩特市,在S101道锡林浩特收费站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张某某和赵某某微信转帐记录累计达到27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戈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百灵鸟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立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活页证据材料11页。
3.涉案手机4部、涉案车辆1辆、涉案人民币23690.0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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