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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路**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2时许,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城内,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孙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琰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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