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乡**街。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银灰色绅宝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从内乡县城出发,沿内淅公路到内乡县**乡**街,后又沿着乍瓦公路窜至内乡县**镇**街,被告人赵某某下车步行至内乡县**镇**街北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家中的柜子撬开,盗窃现金2800余元后逃窜,所得赃款自肥。
2、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步行窜至邓州市**乡**村**杨某某 家,趁家中无人之际,赵某某翻墙入院,撬门入室,将杨某某家放在柜子里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自肥。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师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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