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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蓬莱**街道**村**号。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 

8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广场**号楼**单元1201。2013年12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食毒品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104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蓬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上午,和孙某某(另案处理)因微信发红包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互相激对方约定地点见面解决纠纷,被告人赵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带其找孙某某,双方约定在蓬莱市**街“**店”附近见面,被告人田某某知道后一同前往。当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来到约定地点等待孙某某等人见面,孙某某带十几人到达现场后和赵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同时和孙某某等人开始厮打,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持甩棍挥打对方,被告人田某某从现场附近店里拿出两把铁锨打对方,被告人张某某持砖头打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同案犯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心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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