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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3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镇**村**栋**室,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镇**市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路**路**宿舍**栋**房,2016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路**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10月6日、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2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聚贤小区2栋6楼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和某某等人用扑克牌“炸金花”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在旁围观。2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怀疑有人出老千,让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去购买验牌工具核实,被告人汪某某从自己家中带来一把砍刀,在发现牌是作弊用牌后,被告人汪某某让被告人何某某守住进出房屋的大门,被告人张某某用砍刀威胁在场打牌的人,在确认被害人李某某、某某二人利用可透视隐形眼镜出老千后,被告人赵某某踢了李某某一脚,被告人张某某收走了李某某和某某的手机,打了李某某一耳光,逼迫李某某、某某二人承认出老千、同意偿还赌债20000元,并用手机录像,2019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才让李某某和某某二人离开。2019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在滨河路月子会所对面绿化带向李某某、某某二人索要赌债时,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张某某、汪某某带回派出所,后何某某、赵某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被派出所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报警记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余某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 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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