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湾**号**室。系甘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到期,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系甘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到期,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到期,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高利贷款20000元,利息为每月2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王某某在赵某某处借款后,在偿还部分利息后无钱还款。赵某某遂指使自己员工被告人张某某去要钱,该张又纠集陈某某、杜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某、芦某某(后二人不构成犯罪)等人自今年7月至9月8日先后六、七次找王某某打电话或去家中要钱,严重干扰王某某的正常生活。2018年9月8日张某某又纠集李某某、杜某某、芦某某采取打横幅、敲锣呐喊,在村内贴广告单的方式向王某某催要欠款,并与王某某发生互殴,王某某持木棒将张某某等人驾驶的宝马车玻璃砸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旭恒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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