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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天河区**街**号**房、**房、**房内,在没有取得人头马、轩尼诗及马爹利商标持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代客户加工假冒上述商标的洋酒,从中赚取加工费。

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在上址**房内搜获46支洋酒(MARTELL XO,700ml)、58支洋酒(MARTELL NOBLIGE,700ml)、9支洋酒(Hennessy VSOP,700ml)、58个洋酒空瓶(Hennessy VSOP,700ml)、18个洋酒空瓶(Hennessy VSOP,3L)、10个洋酒空瓶(Hennessy XO,1L)、10个洋酒空瓶(Hennessy VS,1L)、320个洋酒空瓶(MARTELL NOBLIGE,700ml);在**房内搜获33支洋酒(Hennessy VSOP,700ml),69支洋酒(Hennessy VSOP,1L)、1支洋酒(Hennessy XO,700ml)、77支洋酒(Hennessy VS,1L)、34支洋酒(MARTELL NOBLIGE,1L)、34支洋酒(REMY MARTIN VSOP,1L)、23支洋酒(REMY MARTIN CLUB,1L)、100个洋酒空瓶(Hennessy VSOP,700ml)、120个洋酒空瓶(MARTELL NOBLIGE,700ml)、1100个铝盖(Hennessy)、200个木塞(Hennessy)、2000个标贴(Hennessy)、1600个防伪标贴(Hennessy REVEAL)、1000个标贴(MARTELL)、200个木塞(MARTELL)、150个铝盖(MARTELL)、16瓶原料酒5L、1台灌装机、1台封帽机、4个漏斗、3台烘干机;在**房内搜获300个洋酒空瓶(Hennessy VSOP,700ml)、58个洋酒空瓶(Hennessy XO,1L)、120个洋酒空瓶(MARTELL NOBLIGE,700ml)、24个洋酒空瓶(MARTELL XO,700ml)、118支洋酒(MARTELL NOBLIGE,700ml)、2块喷版(印有“中国关税未付”)。

经鉴定,上述假冒洋酒鉴定总值合计人民币31262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鲁某某、杜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11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5.扣押涉案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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