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地在云南省**市**县**镇**村**组**号。2010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至2019年1月4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南区**幢**楼一租房内,采用微信招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祁某某420元。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微信招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600元。
3、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微信招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00元。
4、2020年3月至5月7日之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等地,采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和他人谈恋爱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计24000余元。
5、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微信招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铁路订票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祁某某、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7、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多次骗取他人财物268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李玲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嘉兴市看守所。
2.光盘1 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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