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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赵斌,男,1992年9月29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2092901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御景园A1楼3单元402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5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红,女,1992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20709006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御景园A1楼3单元402室,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11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斌、张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8日将案件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以来,被告人赵斌、张红夫妇为了谋取暴利,找到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人陈向勇(批捕在逃)帮忙找做酒的地方,后陈向勇雇佣吴建强(已判决)等人在吴建强家中生产标有汾酒、老白汾等注册商标的假冒汾酒,被告人赵斌雇佣张永诚(已判决)将所生产的假冒汾酒通过德邦、三毛、亚通、佳怡等四家物流公司销售至河南、河北等多个省及省内多个地市的酒类经销商。 被告人张红在其丈夫销售假冒汾酒过程中提供以自己名字开户的建行、农行、工行银行卡用于收取货款,并使用自己的支付宝与购买生产假酒的人员进行钱款交易。

被告人赵斌销售假冒汾酒的货款由物流公司、买酒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到被告人赵斌或张红的银行卡内,总计销售金额约为1142295.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斌、张红等人的户籍证明;2、德邦、三毛等物流公司收发货记录等书证;3.贾世杰、白亚伟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斌、张红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张红三张银行卡交易明细;6、被告人赵斌、张红夫妇在ATM机上取款视频截图以及被告人张红手机支付宝交易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明知其销售的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物流公司大量对外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明知其夫赵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用来收假冒汾酒销售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属于共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斌、张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宏峰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斌现羁押于吕梁市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红取保候审于文水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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