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屯。曾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春天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舒兰市**镇**屯**山“***”(**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31小班,**林班1、4、5小班内,权属为国有),非法占用林地一块,面积为19539.3平方米(核29.3亩),其中水库面积2930.8平方米(4.4亩),其余面积全部用于耕种水稻和玉米。因人为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二、截止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在舒兰市**镇**村**屯**山“***”(**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1、4小班内,权属为国有),非法占用林地一块,面积为2378.5平方米(核3.6亩),其中水库面积955.5平方米(核1.4亩),其余全部用于耕种水稻。因人为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三、2016年、2018年春天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在舒兰市**镇**村**屯**山耕种地块五块,其中非法占用林地(**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3、4、5、6、14、16、17小班内,权属为国有)面积共计为6453.3平方米(核9.6亩),全部用于耕种玉米。因人为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四、2016年夏天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将舒兰市**镇**村**屯**山“***”(**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31、32、33小班,**林班5小班内)一块林地以每年两千元人民币的价格承包给田某某,后田某某又将其转包给多人耕种,其面积为11936.4平方米(核17.9亩)。因人为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五、2018年春天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在舒兰市**镇**村***屯**岗(**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3小班,**林班8小班内,权属为国有)非法占用林地一块,面积为908.7平方米(核1.4亩),全部用于耕种玉米。因人为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1216.2平方米(核61.8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共同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9539.3平方米(核29.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林相图、现场指认照片、土地承包合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停耕通知单、协议书、清收还林材料等;2.向某某、聂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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