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6********,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夫妻为增加家庭收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辖区内的**山、老尖囡处使用镰刀、锄头等工具非法占用林地开挖地块栽种玉米,造成林地毁坏面积达14.57亩。
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于现场一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场**管护站梨板山“小地名”,现场二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场**管护站老尖囡“小地名”,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现场总面积31.22亩。其中:现场一**山面积10.44亩,其中:林地面积5.68亩(2小班5.18亩、4小班0.50亩);非林地面积4.76亩(1小班2.00亩、3小班2.31亩、5小班0.45亩)。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范围面积5.68亩,其中:占用林地防护林2小班5.18亩;砍伐清理林木防护林4小班0.50亩。现场二老尖囡面积20.78亩,其中:1小班1.03亩、小班1.82亩、3小班2.93亩、4小班1.33亩、5小班6.28亩、6小班2.28亩、7小班5.11亩。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范围面积20.78亩,其中:占用林地9.39亩(占用林地用材林5.78亩(1小班1.03亩、2小班1.82亩、3小班2.93亩);占用林地防护林3.61亩(4小班1.33亩、6小班2.28亩));砍伐林木防护林11.39亩(5小班6.28亩、7小班5.11亩)。老尖囡砍伐林木的现场经每木检尺测算,被砍伐林木211株、环剥树皮已枯死12株,活立木蓄积共计21.3481立方米,材积共计12.2393立方米,其中:砍伐云南松122株,蓄积13.1713立方米,材积7.9028立方米;环剥树皮已枯死云南松10株,蓄积2.4806立方米,材积1.4884立方米;砍伐栎类89株,蓄积5.3004立方米,材积2.6502立方米;环剥树皮已枯死栎类2株,蓄积0.3958立方米,材积0.1979立方米。调查范围内的林地权属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河林场的国有林地;地类有林地(现场一:2、4小班。现场二:1、2、3、4、5、6、7小班);林种用材林(现场二:1、2、3小班)、防护林(现场一:2、4小班。现场二:4、5、6、7小班,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树种栎类、云南松。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夫妻在弥勒市江边林业局朋普**场辖区内的老尖囡非法占用林地开挖地块栽种玉米后,被告人赵某某为排除地边林木影响玉米生长,遂于2017年后多次使用斧头将地块旁边的国有林木砍伐或剥树皮予以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07元。
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毁坏的林木活力木蓄积共计21.3481立方米,在2020年8月4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玫仟陆佰零柒元整(Y96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刘某某、李海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7、物证认照片。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387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散卷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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